第A32版:中国·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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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1 月 10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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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凶宅不知情 法院判退房
沈阳今报
  婚房死过人引发诉讼

  在互联网上,“凶宅档案”引发了激烈的争论。辽宁公正律师事务所的高志成律师说:“一年前,我接过一个案子,我的当事人买了套死过人的房子,要求退房。”

  去年4月7日,付女士通过中介,选中了一套位于和平区柳州街、面积180多平米、标价为90万元的房子。付女士表示,在交定金前,曾经口头问过房主,家里有没有人是非正常死亡的,而且还向房主声明了,这套房子是买给儿子结婚用的,不能“不吉利”,而房主明确向她承诺,房子“没事”,中介也肯定了房主的说法。在得到房主和中介的肯定答复后,付女士和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付了定金和中介费。但不久后了解到,房主的丈夫在前一年意外而死,付女士觉得自己“被骗了”,于是就要求房主退房,而在与房主交涉无果后,付女士把中介和房主一起告上了法庭。此案经过法院调解,最终以房主退钱了事。买了“出过事”的房子,被骗了,或者被瞒了,如果调解不成功,法律还能给个“说法”吗?

  卖方装傻不提“凶宅”

  业内人士透露,这样的房子如果想卖出去必须打价格战,公开的“凶宅”价格要比同类的房子低 3~5 万元。“一般卖房者不会公开表明,房子曾经发生过命案,大多都装傻。”中原地产吉祥店巫经理说,中介也不会挨个调查房子是否曾经发生过命案。他们中介没有精力、人力、时间来调查这个事情,这些调查应由买房者自己来做。

  中介认为,是不是凶宅,在不知情的前提下,应由买房者自己去打听。而买房者说,“我毕竟是通过中介买的房子,你收我的服务费了,你应该替我把关。虽然这个协议是我跟卖方达成的,但中介有义务保护客户的利益。”

  合同该为“凶宅”埋单?

  辽宁金源丰律师事务所的王乃龙律师表示,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在购房合同里明确写上这样一条“房子结婚用,不能不吉利”,这应该不会与标准合同的条款矛盾,更不违反公序良俗。”据《沈阳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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