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视点】
国家税务总局11月8日对外称,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税法》,官方制定了具体管理办法,即《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其中规定,年所得12万元人民币以上、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等,都应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基于社会公平的考虑,对高收入者的税务监控十分必要。不过,反腐败的实践却告诉我们,官员的财产收入同样需要“空前严格”地监督,也必须建立官员财产申报的一套“办法”来。
我国去年4月通过的公务员法没有写入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有人认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入法涉及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权衡”。这个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个税申报制度的要点就在于对纳税人的有关信息进行分类、筛选、归集、比对和分析,实施精细管理。这就是说,在税务机关面前,纳税人的收入就不该有“隐私”可言。相反,每个纳税人还要履行如实申报自己收入的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同样,官员的个人信息包括其拥有财产总量等基本情况,虽然包含了所谓的个人隐私,但由于他们的隐私往往存在于其公权力的行使过程中,所以其个人信息就自然具有公共意义。为保障权力的合法使用,官员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制约,公众有必要了解官员的个人信息。这跟高收入者的“个税申报”是一个道理:社会公平与公共利益的价值,已经高于个人隐私的价值。
实行“个税申报”的意义毋庸赘述,被称为“阳光法案”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对有效遏制腐败、构建和谐社会更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令人奇怪的是,官员财产申报的立法很久以来一直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就在数天前,立法机关仍表态称“待条件成熟时,再研究财产申报的立法问题”。那么,到底什么时候才算是“条件成熟”?官员财产申报为什么就不能像个税申报一样与“国际接轨”?如果普通公民必须“个税申报”,而官员却不必“财产申报”,如此厚此薄彼,岂不令人寒心?
(王威 江苏 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