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发言】
《北京青年报》11月7日报道,为优化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利益,合肥市近日审议通过了相关条例,规定同一行政机关每年检查同一企业不得超过一次。
为何要规定同一行政机关每年检查同一企业不得超过一次?想必是为了防止某些机关“乱检查”。问题是,“乱检查”就算一年只出现一次,那也是在损害投资者利益;而正当的检查,哪怕一年超过一次,也不会有什么不良后果。这个道理,相信合肥的相关机构是相当清楚的,他们只是迫于无奈才不得不这么做。这种无奈是什么?不妨看看下面这些类似的例子。
四川省委组织部发出通知要求“领导干部参加境外培训,一年不得超过一次”,江苏省吴江市出台文件规定“领导开会讲话不准超过3000字”,辽宁省直机关纪工委出台规范要求“党员干部办婚庆宴席不准超过15桌”……无非是为了控制“乱出境”、“乱发言”、“乱请客”,所以设置了具体行为的“上限”。可这样的规定无疑走进了误区———在“上限”之外的,都是不当的吗?在“上限”之内的,都是合理的吗?
只有勇气去控制某一行为的数量,没有勇气去分辨具体行为的本质,这就是有关方面的“无奈”。不想办法提高自己的能力,力图用简单化的办法去控制事态,这就是导致“上限”流行的原因。治理其实就是“治乱”,不乱你治它干什么?将“乱”与“非乱”一刀切,只怕“非乱”叫苦,“乱者”窃笑。
(李辉 广西 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