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3版:法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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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1 月 7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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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遭克扣
工人讨薪未果砸厂门
陆媛
  □快报无锡电(记者 陆媛 通讯员 王露钰 王玄)厂方克扣加班工资,工人王某理论不成砸了厂门。厂方以不遵守厂规为由终止了劳动合同,王某仲裁后不服将厂方告上法庭。昨天,在无锡市锡山区法院的多次调解下,双方终于握手言和。

  今年2月,王某进入无锡某机械厂从事钳钻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月8日起签到今年底,月工资690元。双方实际工资结算为计件制,每工时的工价2.6元。据王某所说,上班两个多月,总共18天的假期竟有16天在加班加点。直到5月31日,机械厂共支付王某工资4950.80元,加班工资也没有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王某认为机械厂克扣其加班工资1500元,遂找厂方理论,而厂方认为工资结算方式无误,对王某的要求不加理会。

  愤怒之下,王某砸坏了机械厂玻璃自动门,并多次在厂内吵闹,认为厂方处理不公。6月3日,机械厂则以不遵守厂规为由终止了劳动合同,并结算了王某5月份的工资2802元,但没有向王某发放。6月13日,王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机械厂支付克扣的3、4月份加班工资和5月份未发工资。仲裁委经调解未果,裁决机械厂应支付王某5月份工资2802元,对王某的其他申诉请求不予支持。王某不服,向无锡市锡山区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称,厂方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经其本人签字,劳动合同无效。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不符合劳动法规定,要求机械厂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交纳社会保险的补偿金、交通费、劳动仲裁费用和3、4月份加班工资、5月份工资,总计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机械厂应给付王某加班工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424.92元。判决后,王某认为错过了与机械厂的和解机会,并多次请求法院给予调解。最后,在法院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机械厂一次性支付王某赔偿款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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