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5版:南京·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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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1 月 7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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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的行为 构成强奸罪
田梓蓉
  提交人:木子

  提交内容:我丈夫性格暴躁,婚后常常不顾我的身体状况和意愿,强行与我发生性行为。请问婚内强行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线索处理人:记者 田梓蓉

  回音:《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这是强奸罪的本质特性。《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性暴力作为家庭暴力的一种,同样可以构成犯罪。那么,实施性暴力,当然也可以依照刑法中的强奸罪追究其法律责任。在违背你意愿的情况下,以暴力手段与你发生性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作为丈夫经常不顾你的身体状况和意愿,与你强行发生性行为,使你的身心健康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也已经构成了虐待罪。据此,你还可以虐待罪追究你丈夫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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