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4版:南京·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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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1 月 6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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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缴物管费 3业主成被告
邵瑜
  物业:

  业主不按规定缴费

  “这三名业主都是从2003年开始拖欠费用的,我们上门催缴多次,但没什么效果,所以我们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云燕园小区物管站的曹站长说。

  据了解,2001年12月18日,南京铁路分局房产管理中心委托铁路物业管理公司,对五塘村89号小区(即云燕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小区物管收费是每月每平方米多层0.25元,高层0.30元,电梯费用按实分摊。

  物管公司与小区业主于2002年签了一份《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合约》,约定由物业提供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并约定相关具体内容,而业主应按时交纳物管服务费用。“我们自从接管小区以来,都是认真提供服务的,但有些业主却不交物业费用,为了催缴费用我们曾在小区橱窗内张贴通告,还委托律师向部分欠费业主发出书面催缴函。”

  业主:

  物业的服务不到位

  “不是我们不想缴物管费,只是我们觉得物业在这几年没有履行《合约》的具体服务内容。”被告之一———业主王伟说,“首先小区卫生环境不好,小区北面土坡上的绿化带没有人管理,如今有些绿地变成了私家菜地,而且这些绿地上还堆放着一些建筑垃圾,根本没有人清理。其次,小区内的治安也有问题,近四年来,小区住户被盗案件数十起,我们一点安全感也没有。”

  此外,他还认为,物业在使用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区域时,所得的利益应该公开化,并得到业主的监督,但如今因为相关的收费项目不开发票等凭证,致使身为业主的他,无法保障自己的利益,所以他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这些都是在合约中约定的服务项目,而如今他们都没有做到,我也应该维护我的利益吧。”王先生说。记者在采访中,还有一些居民也表示有同样的看法。

  律师:要看是否履行

  合约的主体内容

  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的王立宁律师认为,是否履行合约主体内容是认定责任的关键。“如果物业公司在履行合约中,基本履行了合约中的多数内容,但还存在一些瑕疵的情况下,业主可以与物业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而不能拒缴物管费用。”王律师说,“但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履行合约里的内容,或未达到合约履行的目的,业主有权利提出终止合约,并拒绝缴纳相应的费用。”

  王律师还说,如果两方在具体的主体内容是否履行上有争议,可以向法院提出相关诉讼请求,由法院来认定具体的责任。

  快报社区记者 邵瑜

  近日,南京铁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云燕园小区物管站将三名业主告上法庭,原因是他们长期拖欠物管等费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已经受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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