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7版:时事直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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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1 月 4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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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原董事长张恩照被判15年
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法院确认其受贿款物共计419万元
张海荣
  平静接受判决

  昨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张恩照受贿案进行了宣判,整个过程,张恩照本人以及其辩护律师等悉数在场。据在场人透露,当听到最后15年的判决时,张恩照平静地点了点头。

  9月28日,张恩照受贿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次进行庭审。此前有媒体报道,公诉机关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在起诉中称,张恩照于2001年至2004年间,先后19次收受3人行贿的美元、港币、人民币、手表、房屋等物,价款折合人民币419万元。张恩照在收受贿赂后,利用职权给行贿人的贷款等行为提供了便利。

  张恩照的辩护律师、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子程向记者表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基本上接受了检方的指控。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不服判决的上诉期是10天,期间从接受判决书的第二天开始算起。除了被告人外,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本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至于张恩照是否会提起上诉,高子程律师表示,当日宣判结束后,张便被押回羁所,没有作明确表态。作为张的辩护律师,下周高子程会向法院申请会见,充分尊重张恩照本人的意见。

  张表示追悔莫及

  庭审时,控辩双方就张恩照“自首情节”进行了两点质证:《起诉书》提到,在司法机关尚未介入时,在有关组织对张调查期间,张主动交代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起诉书》认定,张恩照所收受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辩护人称,张恩照始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追悔莫及,深感对不起党和人民对自己的信任和期望,并决心在今后的岁月里积极改造自己,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对张恩照的职务行为给建行带来的功过影响,辩护人特别提到如下辩词:在张恩照任建行行长期间,国际上权威的金融杂志,在公布2004年全球最佳银行奖评选结果时,用了“健康”和“稳定”来形容建行的业务发展。辩护人说:“这说明2004年建行的工作取得了优异的业绩,时任行长的张恩照功不可没。”

  法院承认自首情节

  在此前的庭审过程中,高子程律师认为,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是张恩照在“双规”期间主动交代过的,应视为自首情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昨日的法院判决书接受了此条辩护意见,对张恩照的自首情节进行了认定。

  律师对判决表示异议

  高子程表示,该案的判决在事实认定上仍有一部分不够妥当,主要体现在对“张恩照接受的价值265万元的房屋”一事上。

  根据指控,张恩照在上海收受过价值265万的房屋。但是高子程律师向记者说,送这套房屋的行贿人邹建华与被告是有着20多年交情的老朋友,房子虽然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是直到案发时,这套房屋的使用权还一直在行贿人手中,而且行贿人把房屋出租给美国人,自己在收取租金,因此这套房屋不应算作受贿物品,张恩照并没有因此而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整个行贿行为还没有完成。在理论上,应该视为“犯罪中止”。

  法律专家表示,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对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该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虽然检察院和法院也承认上述事实,但是并没有接受律师的辩护意见,而是坚持认为张恩照构成了受贿罪。”

  高律师明确表示,张恩照如果最后决定提起上诉,他还会以此作为一个理由继续为其提供辩护。如果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排除邹建华的那套房屋,张恩照419万元的受贿金额将不过150余万元;加之具备自首、积极退赃等情节,其罪责会大大减轻。

  张恩照案因海外被诉一事牵出,很大程度缘于邹建华;如今决定命运的量刑事实又系于邹建华的房屋之上。有始有终,可谓一出完整大戏。

  快报记者 何鹏

  昨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恩照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张恩照有期徒刑15年。张恩照本人平静接受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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