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一大堆,但能适用的却没几个。”在谈起反流氓软件的诉讼问题时,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阎世强显得颇为无奈。
阎世强是南京东方瑞信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知识产权等颇有研究。
阎世强告诉记者,“流氓软件”的危害性就在于干扰了计算机的信息系统,这种危害行为在多部法律中都有所限制,如《刑法》的第286条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新近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对此有明确的处罚措施,其中第29条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但是,阎世强认为,如果普通网友想起诉流氓软件的制造者和传播者,这些法律法规却都不适用。因为在民事诉讼中,讲究“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网友要起诉的话,必须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财产遭受了“损失”。网友虽然可以通过拍照、公证、鉴定或者其它方式进行收集证据并进行保全,以证明自己确实受到了侵害,但侵害的程度,损失的多少却无法界定、所以普通网友很难提起诉求。只有当这种软件对你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了破坏,丢失了有用的数据,才可以进行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