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房产爷爷奶奶状告孙子
今年79岁的张大民和他的二儿子张英豪,原先一起工作于南京某厂。2002年10月,父子之间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将原先在父亲名下的位于玄武区西家大塘的一套住宅出售给张英豪,价格为11万元。
不管是卖房前还是卖房后,张大民夫妇和张英豪一直住在西家大塘的这套房子里。那么这次过户的原因是什么呢?老张说,这完全是为了让儿子能拿到厂里的房贴。由于该厂有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规定购买房屋的职工可以凭借房产证到厂里拿到钱。他们的主要证据是:这次过户儿子并没有出一分钱;2003年,儿子就到厂里领取了职工住房补贴43380.48元;2004年,儿子写了一份协议,证明这次过户只是为了拿到房贴,房子仍然是父母的。
2005年,张英豪因病突然去世,没多久孙子张小虎就和爷爷奶奶闹起了不愉快。孙子觉得,这套房子房产证上明明写着父亲的名字,那么就是父亲的遗产,怎么会是爷爷奶奶的呢?家庭矛盾积累起来后,爷爷奶奶将孙子告上了玄武区法院,要求确认这套房产属于他们。
关键证据“掉了链子”
昨天开庭时,张小虎没有出现。面对爷爷奶奶的诸多理由,他的代理人一一给出了说法。“我们并不清楚张英豪有没有出11万元房款,但是这与本案无关”,“张英豪的确拿了房贴,但是这不能证明过户是为了拿房贴”,“这套房子的房产证的确在张大民手上,但这不能证明这是张英豪主动给他以表心意的”,“土地证的确没有过户,但是这不能证明房产没有过户”……相反,被告方说,房产的过户是双方自愿的,房产登记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原告的起诉没有理由。
随着辩论的深入,2004年的那份协议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庭前,被告方认为,那份协议上的签名并不是张英豪本人所写,因此无效。张大民解释说,协议的正文是由自己的大儿子所写,但是“张英豪”的签名的确是他本人所写。经过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该签名果然并非出自张英豪本人。
“假过户”一定要慎行
法院审理认为,张英豪生前与原告就该房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是双方自愿签订,并已经登记机关核准,办理了相应的登记过户手续,张英豪是该房屋合法的所有权人。原告提出的“假过户”一说,缺少足够的证据,因此原告要求确认诉争房屋所有权为原告所有的主张,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张大民夫妇的诉讼请求。
“从案件的证据来看,没有十分充足的证据证明这是‘假过户’。但是,为了能拿到单位的房贴,亲人之间的‘假过户’屡见不鲜,而这种行为已经越来越多地引发了家庭内部的纠纷。”法官说,“‘假过户’并不违法,只是钻了政策空子,但是在操作时,一旦不当,很容易引发纠纷。假如那份协议上,张英豪的签名是他本人所写,那么‘假过户’就可以得到确认,法院自然有理由将房产判给原告;但是如今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只能认房产证。从这个案件中,人们需要牢记的是: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
通讯员 玄民
快报记者 马乐乐
原告席上是一对白发苍苍的老人,没有出庭的被告是比爷爷小59岁的孙子。昨天下午,为了一套房子的归属,祖孙辈在玄武区法院打起了官司。而案件对现实中屡见不鲜的“假过户”行为也作出了现实的注解:“假过户”需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