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法院以八级伤残标准判给他赔偿费用?南京法院在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引用了客观存在,而司法实践中却极少使用的法律条文,给予受害人更多的赔偿,此举颇具新意。
遭遇事故拄起拐杖
去年7月5日傍晚,和燕路上一辆小客车在中心双黄线掉头时,撞上了一辆开来的摩托车,坐在摩托车后面的张某当场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其右股骨骨折伴髋关节脱位,由于伤情较重,医院为他进行了髋关节置换手术。
“髋关节会磨损,大概10到15年后要进行手术翻修。”出院时,医生提醒说。出院后,张某要靠拐杖才能走路。南京医科大学的鉴定表明,张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此后,司法鉴定所还鉴定,认定张某的伤情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事情发生后,小客车的所属的公司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但是拒绝继续赔偿。为了索要赔偿,张某诉至南京白下区法院。
判决合情也能合理
案件事实很清楚,但是张某的伤情引起了法院的注意。“一般的十级伤残,比如缺了脚趾等情况,并不会严重影响到劳动能力。而张某虽然只是骨折,不过由于部位的巧合,导致伤情比较严重,可是按照规定,他的情况仍然只能认定为十级伤残,这在某种程度上,对他是不公平的。”
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计算。受害人……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虽然只构成十级伤残,但是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严重影响就业,根据他的实际情况,酌情参照八级伤残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据此,近日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近14万元。而倘若按照十级伤残的标准,张某要少拿5万多元。
通讯员 白民 快报记者 马乐乐
十级伤残获得了八级伤残的赔偿
法院灵活用法让他多拿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