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5版:南京·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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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1 月 2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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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智囊团在线解答
朱俊骏
  昨日在线: 严利民 南京东恒律师事务所主任

  ■读者:我在一起与开发商有关的房屋质量问题的纠纷中发现开发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我可否解除合同?

  严利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你可以要求其支付相应的惩罚赔偿金。

  ■读者:我租了一套房,房东只写收条不开发票,我因此拒绝支付房租,现房东将我告上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支付欠租,他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严利民:如果你们在租赁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出租人必须出具租金发票的话,那么发票的出具仅是出租人的一项附随义务而非主要义务,法院完全可以支持房东的诉讼请求。

  快报记者 朱俊骏

  今日在线:宋辉 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在线时间 10:00~11:00;14:30~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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