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
工会能否当原告?
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亚洲律师介绍,《工会法》第14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1997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基层工会只要符合《民法通则》、《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级工会批准成立,即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其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工会法》第49条规定,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陆其荣告诉记者,他们企业工会是经过法定程序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因此有诉讼主体资格是毫无疑问的。
问题二:
陆其荣哪来的胆量?
把自己的东家告上法庭,陆其荣哪来的这种胆量?
“我是职工直接选出来的工会主席,当然要对职工负责。”陆其荣这样回答记者。
今年58岁的陆其荣在普通职工的眼里,一向以“敢言”著称。
1998年,陆其荣已经没有在一线上班的精力,公司便把他安排做门卫。2003年,公司要通过海选的方式,选出工会主席,陆其荣票数遥遥领先,顺利当选。
“你把东家告上了法庭,会不会想到有一天,他们找个借口把你开除出去。”采访期间,记者问陆其荣。
“有过这样的担忧。”陆其荣很坦白,“但我后来发现,外资企业的这种体制,很适合像我这样的人生存。”陆其荣说,外资企业的领导一般都是按法办事,对事不对人,员工只要按照规定、按照法律,把事情办好,领导就会很满意。
“其实企业也需要像我这样的人。”陆其荣说,他代表职工的一种抗争,可以说也是一种姿态,可以缓解企业跟职工之间的对立与矛盾。
“我把东家告了,但我在工会主席这个位置上还干得很好。”陆其荣笑言,“公司领导看见我,还是一样的客气。”
问题三:
工会何时不再是摆设?
“我们以前的工会主席是公司指派的,虽然也很尽心,但不会像陆其荣那样,完全站在员工的立场上做事。”沙索的一名员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道出了其中的症结所在。
“其实沙索事件,从反面暴露了我国另一种工会体制的弊端。”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主任贾政和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对中外企业的工会制度颇为了解。他告诉记者,行政指派企业工会主席往往会使工会成为一种摆设。所以,贾政和认为,加快改革企业工会主席的产生机制,是改革目前工会体制弊端的当务之急。要按照政企分开的要求,积极改“行政指派制”为“民主选举制”。其实,这一点,在新的工会法和相关章程中已有明确规定。
快报记者 宗一多 朱俊骏
【案情】
工会主席“反戈一击”
沙索是一家外商独资的精细化学工业公司,它的前身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南京康迪雅化学有限公司,康迪雅公司由南京表面活性剂厂和一家德国公司于1996年合资成立。
康迪雅刚成立的时候,由活性剂厂的厂长郑和宽担任该公司的中方副总经理。按照康迪雅公司规定,公司支付给郑和宽的名义工资等同于外方副总经理的工资———月薪8000美元。但按照中国国情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郑和宽的实际收入每月只有2500元。这样,郑和宽的名义工资和实际收入之间就有了一个巨大的“差额部分”。2002年,中外合资的康迪雅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变为外商独资的沙索公司。
沙索公司的工会主席———陆其荣告诉记者,按照劳动部《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中第10条规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名义工资与实得工资收入的差额部分,用于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职工的企业补充社会保险、职工福利和住房基金,并由企业工会监督使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关于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问题”也规定了“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企业工会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陆其荣说,这就意味着,康迪雅公司时期,中方副总经理郑和宽的名义工资和实际工资收入之间差额部分,必须是“专款专用”。
但陆其荣说,截至2006年6月,工资差额尚余人民币3636000元,该笔资金在沙索公司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后,应归中方职工所有。但是,沙索公司在未经工会协商认可的情况下,擅自动用工资差额中的1036000元,用于不该使用的项目。为此,工会多次与公司领导层交涉,但均无效果。无奈之下,陆其荣只好以工会的名义把东家告上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说法】
公司认为拥有支配权
针对陆其荣的诉讼,沙索公司作出了书面答复,表明了对原中方账户资金使用的态度,认为沙索公司对该笔资金拥有绝对的支配权。但考虑到该笔资金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公司管理层决定仍将该笔资金用于员工福利方面的支出。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公司组织的员工旅游,公司组织的部门活动,员工补充医疗保险,三大传统节日礼金,员工午餐补贴等5个方面。
对于这一回复,工会显然不满意,陆其荣说,如果没有这笔钱,难道公司上述的活动内容就不要支出了?显然这是没有道理的,公司这一表态也是不负责任的。他说,按照相关规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名义工资与实际工资差额部分用于中方职工福利,补充社会保险,住房补助基金”,而且这笔钱要专款专用,企业工会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这笔资金是康迪雅化学有限公司中方副总经理郑和宽的名义工资每月8000美元与实际工资2500元人民币的差额部分,该公司是中外合资公司,理所当然地由康迪雅公司的中方员工使用。而沙索公司是外方独资公司,完全应该有自己的福利费用,如果一定要拿康迪雅公司中方员工的钱给沙索公司做福利费用,岂不是偷换概念?
近日,沙索(中国)化学有限公司的工会以独立法人的身份,把自己的东家———沙索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确认一个“特殊账户”里的专款归中方职工所有。工会告东家,这在江苏还是首次。在约定俗成的“桥梁、沟通”职能之外,工会还有另一项法定职能———维护工人权利,这个职能如何实现,是案件之外不得不说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