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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1 月 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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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核准死刑强化谨慎司法
蒋烨
  【今日视点】

  10月31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个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23年来,中国对最严厉的刑罚———死刑所作的一次最重大改革。

  (10月31日《新华网》)

  司法应该是严谨而慎重的,尤其是剥夺一个人生命权的死刑,更应该是过程最严格、最缜密的司法手段。此次立法机关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正是顺应时代潮流的一次意义非凡的破冰之举———正如法律界专家所说,这个修改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有利于从程序上防止发生冤假错案,也有利于在死刑适用上贯彻“慎用死刑、少杀慎杀”的方针。

  不可否认,在死刑核准权部分下放地方高级法院的20多年间,确实对震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在另一个层面,死刑核准权的下放也导致了死刑核准程序上的简化和量刑标准上的不统一,甚至在一些时候成了冤假错案孳生的土壤———佘祥林案、李久明案、杜培武案、滕兴善案……这些曾经震惊全国的冤假错案,成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的直接动因。但在这些具体的原因之外,我更愿意将此次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当作对“谨慎司法”理念的一次强化,这对中国的法治进程和每个公民的切身权力保护,同样都是意义非凡。

  事实上,在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法之前,“谨慎司法”的理念已经在各个环节有所体现。比如修改后的新刑法强调“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比如对刑讯逼供等行为的屡次整治;比如强调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犯错之后的责任追究。这些举措,无一不是意在约束司法机关的权力,从最细微的细节处保护每一位公民乃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此次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可能会因此提高死刑审核的司法成本,可能会令死刑审核的过程变得更加复杂、更加冗长,但这样的成本,与“司法保护一切合法权利”的法治理念相比,无疑是可以接受的。因为,法律剥夺一个人生命的过程越复杂,通常也就意味着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伸张,更意味着冤假错案的几率将被降到最低。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条底线,司法不公也是最大的不公,这些理念已经越来越深入人心,更促成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谨慎司法”。对于一个以法治社会为目标的国家,这是一件幸事;对于每个生活在这个国度中的公民来说,这同样也是一件幸事。当“谨慎司法”的原则能够落实到一切的司法实践中,成为超越“命案必破”等潜规则的司法准则,司法的理性光辉也必将能保护每一个人。

  (易其峰 江苏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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