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31日下午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反洗钱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第56号、第57号、第58号和第5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反洗钱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反洗钱调查
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明确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反洗钱法引入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
临时冻结资金不得超48小时
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临时冻结资金不得超过48小时。
反洗钱义务主体涵盖特定非金融机构
反洗钱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反洗钱措施适用于“反恐融资”
反洗钱法明确规定,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对可疑交易活动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