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 (通讯员 李自庆 记者 朱俊骏)南京一女工因先兆流产需要接受保胎治疗,但公司就是不批假,女工坚持保胎,却遭到公司停发工资并解雇。女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将劳动合同期延至哺乳期满,但未获支持。女工不服,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近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撤销了被告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继续履行至原告哺乳期满;被告公司一次性支付扣发的原告工资4562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年27岁的李女士是南京市人,2002年4月她应聘到南京某投资置业公司工作,最后一期合同至2006年4月9日。去年11月26日起,李女士保胎休病假直至今年2月7日。由于仍出现先兆流产症状,李女士再次向单位提交诊断证明,请求再休病假15天,但遭到单位的拒绝,此后李女士一直未上班。今年7月,李女士分娩一子。
从今年2月起,单位便停发了李女士的工资。3月29日,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以李女士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予以辞退。今年4月初,李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工资,撤销被告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仲裁裁决结果为,单位支付李女士今年2月1日至7日期间的工资,驳回她的其他请求,李女士对这个结果自然不服。于是,李女士将公司告上了鼓楼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特定时期应受到特殊劳动保护。劳动部门还规定,女职工经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办理。根据上述规定,职工获得保胎休息的医疗证明后,即享有疾病待遇,用人单位无权作出不予同意的决定。
法院审理后,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