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南京公交治安分局民警带着几块彩印的宣传展板,来到某公交车站进行反扒演示,其中在一块展板上,有13名扒窃犯罪嫌疑人的照片。对此有的市民叫好,认为这些嫌疑人罪有应得,有的市民则认为不妥,因为小偷也有肖像权。
(10月31日《扬子晚报》)
广春:小偷的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也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但是,这些被“公示”的小偷,有谁敢站出来,为维护肖像权起诉呢?目前恐怕还没有。这有两种可能,一是被“公示”者不知情;二是即使他维权获胜,比默认或置之不理的损失还要大,不值得为被“公示”做任何努力。
小偷能权衡轻重,给我们上了一课。被“公示”者不维护自己的权益,不是他们弱智,而是他们权衡得失的选择,其他人的操心纯属多余。
被“公示”者,可以通过正当渠道讨回公道。从这个角度讲,张贴者应当慎重,应该确认被“公示”者是小偷。如真有小偷起诉,我看,宁愿依裁定致歉或赔偿,也不应停止“公示”,这是站在小偷的对立面,站在市民一边考虑,权衡得失轻重的理想选择。
海之蓝:公示小偷照片到底违不违法,这个问题当然有必要弄个水落石出,但笔者以为,我们现在最迫切要做的是立即停止这种“公示”行为,因为这种做法不利于改造小偷。道理很简单,一旦让小偷“名扬四海”,小偷的心理压力就会增大,今后就很难再堂堂正正地做人,最终,他们极有可能在如潮的歧视中重操旧业,我们就有可能再次被偷窃。因此,对于小偷,在依法严惩的同时,我们同样要保护他的自尊,千万不可为泄一时之愤,把小偷们悔过的路给堵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