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7日下午分组审议了反洗钱法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经过前两次的审议修改,反洗钱法草案更加科学、合理,也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应该说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以加强我国反洗钱方面的工作。
(10月29日《法制日报》)
“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它采用转换、转让、转移、获取、占有、使用等方式隐瞒和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以使其犯罪所得表现合法化的行为。越是一本万利的犯罪领域,越是离不开“洗钱”。据了解,在即将通过的反洗钱法草案中,已将贪污受贿犯罪列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如此一来,反洗钱必将成为反腐败的一个重要的法律手段。
我国于2000年就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该公约已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扩大到了所有“有经济利益”的犯罪,包括贪污、受贿等公职犯罪。将贪污贿赂犯罪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既是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对国外反洗钱经验的借鉴,也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迫切需要。
但是,通过反洗钱进而打击腐败,却离不开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这一前提和基础。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最早起源于230年前的瑞典,并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被称为“阳光法案”,上世纪80年代后逐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完善。在我国,1995年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也曾联合印发了相关规定,要求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必须向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申报。但由于缺乏公众和媒体的监督,这项制度实际上没能得到严格执行,更没有形成法律。反洗钱必须加强对资金流动的管理与监测,对开设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查,通过对客户账户使用情况的了解,掌握资金活动特点和变动规律。而严格的账户、储蓄实名制度,动产、不动产、股票证券等收入的申报制度,不但是打击洗钱犯罪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内容。因此,如果没有“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防范贪官“洗黑钱”在很大程度上只能是一句空谈。
(王威 江苏 检察官)
【公民发言】
防范贪官洗钱
先要财产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