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校园伤害事故立法听证会上,代表建议———
校方责任险应政府买单
开门立法
众人争抢话筒
【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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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议事园昨成了公开议论百姓大事的会堂,由省人大多个机构联合举办的《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气氛热烈,3个半小时内,各方观点针锋相对,相互碰撞。
上午9时整,听证会准时举行。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方之焯简短作开场白,他说,江苏有1100万中小学生,他们的人身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希望大家畅所欲言,相互辩驳,推动人大科学决策。
3个半小时内,22位陈述人及40位旁听者争相发言,虽然规定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8分钟,到时就敲铃提醒,但几乎每位发言者都一而再地被敲铃“喝停”。“我不赞成”“我坚决反对刚才发言人的观点”“我有10条修改意见”“我有4条补充、10条修改意见”……与会者参与的热情十分高涨。主持人吴晶最后总结说,许多观点都很有价值,这些意见为人大进行草案二审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省人大法制委将逐条研究,提出听证报告,供常委会委员审议时参考。
【争论】
校方责任险
政府买单范围多大
幼儿园是否
适用该条例
教学活动之外出事谁担责
正方
正方
正方
宋双林 六合区教育局副局长
阎玉珍 南京晓庄学院教授
周荣华 南京拉萨路小学校长
李晓红 三江学院老师,律师
吴宇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旭 人保江苏分公司
温晋锋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
詹武刚 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宋双林:建议公办学校校方责任保险由省级财政统一购买。
阎玉珍:各区县财力不同,苏北条件差,苏南条件好。如各自为政,同属江苏一个省,赔偿额不一样,就不公平。建议义务教育阶段,校方责任险由省里统一落实。
周荣华:上海、大连、西安等市已由政府财政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买单。建议我省公办学校由财政统一办理,其他学校可由省专项基金协助解决。
李晓红:幼儿园学前教育也应纳入该条例适用范围,可在附则中增加一条“在幼儿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参照本条例”。理由是幼儿园小朋友是最小的未成年人,适应较大的未成年人的立法也适用于他们;草案第43条规定“中小学生以外的其他受教育者发生伤害事故的,根据受伤害学生的行为能力特点等,参照本条例处理”。“以外的”这个词太宽泛,现在讲终身教育,所有人都是以外的,应该明确是幼儿园小朋友。
吴宇:幼儿园小朋友也应纳入保护范围,因为幼儿园是最初级的教育机构。
李旭:该项立法可以扩大到3岁以上的幼儿园小朋友。
温晋锋:草案规定“学校对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突发疾病或者人身受到伤害的学生及时予以救助,否则,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生是未成年人,是绝对的弱者,在校期间出事,虽然不在教育教学活动之内,但监护人不清楚哪些责任是自己的,校方就应担责。
反方
【现状】
程纲 夫子庙小学校长
校园伤害事故
处理易扯皮
反方
程纲:学校都安排专人在课间课后巡视校园,就是担心孩子顽皮出事,但很多事不可预测,教师护巡也有视力不及的,这部分时间学校该如何担责?我们不清楚。小学生大部分人身伤害事故都发生在课间、中午,或下午放学后家长未及时接走滞留学校的学生身上,这时没老师看管,学生独自体息和做游戏,这些时间到底算不算教育教学活动期间?
比如我们学校,上学期一学生前面走路,后面一学生无意间把他撞倒了,门牙跌坏,对这些不可预测、非老师视力可及的,该如何界定责任,法律也应明确。
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吴晶说,江苏现有1100万中小学生。近年来,因校园伤害事故而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逐年增多,各种纠纷、诉讼牵扯大量精力。立法就是要试图解决这一难题。
晓庄学院阎玉珍教授说:“我长期给中小学校长搞培训,学生伤害事故年年讲,是热点问题,据调研,从上世纪90年代至今,全国平均每年有1.6万学生死于校园意外伤害事故,还有4000万中小学生受到不同程度伤害。最头痛的是处理过程中责任分担问题。都是独生子女,出了事对家长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校方消耗大量时间精力不说,主要是处理时找不到法律依据。”
南京市二十九中副校长张玲说,学校怕出事,不敢多搞外出活动,无法可依成了素质教育的瓶颈。
人保江苏分公司李旭说,校园人身伤害事故去年全省保险收入是600多万元,实际赔付超过这个数字。由于无法可依,责任难以认定,校方常常多承担责任。
六合区教育局副局长宋双林说,近3年来,六合发生20多起学生伤害事故,有上吊自杀的,有喝农药自杀的,有体育课摔死的,有交通意外死亡的。处理起来,短的一周,长的达半个月,甚至半年之久,严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赔偿标准也乱,多的5万,少的1万,出于花钱买平安,校方常委曲求全,因此,省人大颁布条例十分迫切和必要。
陈汇祥 南师附中江宁分校校长
温晋锋 南工大法学院教授
吴晶 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陈汇祥:我坚决反对政府财政仅为公办学校的校方责任险买单。对民办、民工子弟学校也应一视同仁。
温晋锋:江苏有70万民工子弟学校学生,立法时应考虑公平待遇。
吴晶:全省70万民工子弟学校学生,再加上138万幼儿园小朋友,不过是208万人,以每人每年3元保险费算,不过是600万元,财政完全承担得起。
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吴晶:有人提出,幼儿教育不在义务教育范围内,不适用此条例。对幼儿园举办方的责任险不应由省政府统一买单,监护人应该承担。对此问题希望有好的建议。
部分群众代表
反方
【质疑】
体育课出事校方岂能免责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温晋锋说,草案第20条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这一条是站在强势方学校一面,上体育课学生受伤害,校方岂能摆脱责任。
金湖县闵桥镇司法所所长张玉好说,对抗性活动是你学校组织的,出事岂能摆脱干系?学校行为并无不当,这句话容易扯皮,究竟哪些行为并无不当,立法应明确,否则执行起来争议太大。
补充赔偿难操作
三江学院教师、律师李晓红说,草案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可依法向最终责任人进行追偿”,这一条实际上难以操作。比如今年5月,有歹徒在河南一幼儿园纵火,造成17人死伤,犯罪分子仅一人,是最终责任人,但他没能力赔偿17人死伤的损失,学校如何追偿?此外,虽然犯罪分子闯入校园,但门卫已经尽力阻挡,学校是承担补充责任,还是直接责任?立法时也应该明确。
【建议】
学生违规出事校方不能免责
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詹武刚:草案第22条规定“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了按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的,学生或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条要修改,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就是要接受教育,改正缺点,未成年人好奇心、叛逆心强,警惕性不高,需要学校管束教育。如果学生都遵守纪律,还要送学校干吗?所以应该加一句“学校已尽到管理职责的前提下”。
赔付标准应量化
拉萨路小学校长周荣华说,发生事故后究竟赔偿多少?学校希望与家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立法时应当量化标准,比如规定校方最高赔付限额,这一点至少在实施细则里应该明确。
军训出事学校要担责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宇:学生军训不同于部队军事训练,组织管理职责在学校一方,部队只是受委托。如果不顾学生体质进行不适当的剧烈运动,出事后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快报记者 赵守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