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4版:南京·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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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0 月 28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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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智囊团在线解答
朱俊骏
  昨日在线:刘正操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读者:单位和我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期满后我又工作了一个多月,但单位在试用期满后支付的工资参照的还是试用期间的工资标准,请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刘正操:对于试用期满后劳动者付出的劳动,用人单位应按非试用期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读者:我是某公司的在职职工,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每天工作时间为11小时,我能否向公司要加班费?

  刘正操: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适用延长工作时间发放加班工资的规定。如果公司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是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你就不存在加班的问题,也就无权向公司要加班费。

  快报记者 朱俊骏

  今日在线:姜志民 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线时间 14:30~15:30网址www.lifenanjin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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