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闻晚报》报道 25日下午,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将审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草案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和实施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可依法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该草案对国家《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关“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条款首次进行了细化。草案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根据草案,违背他人意愿,故意做出或发出性的行为或挑逗,使对方的身体、心理产生不适、不快的都属于性骚扰。对于常见的几个人聊天有人讲“黄段子”的情况,专家表示,该行为一般不针对某一个人,不一定算性骚扰;至于夏季有些人穿着暴露,专家认为,这对其他人来说也不算是性骚扰。
【解读】
五种性骚扰
语言骚扰:打电话或两人当面独处时故意谈论有关性的话题,询问个人的性隐私、性生活。
文字骚扰:将骚扰性语言化为文字,投递赤裸裸的淫秽文字。
图像骚扰:两人独处时故意给对方观看黄色图像或限制级录影带等。
电子信息:用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故意发送黄色文字、黄色图像或黄色笑话。
肢体行为:主要为公共场合身体上的骚扰,如在公共汽车上,故意紧贴对方的身体,在街道上故意接近他人,产生身体上的接触或碰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