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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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0 月 22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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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聘用合同不涉及见习期
项凤华
  □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记者昨日获悉,省人事部门新下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据省人事厅相关人士介绍,《办法》对“试用期”进行了明确规定,聘用合同中的试用期制度与毕业生就业中的见习期制度是两种不同的制度。签订聘用合同应当按规定约定试用期,但不应涉及见习期。考虑到试用期与见习期的衔接,对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订立聘用合同时,可以将试用期延长至12个月。

  另外,“本单位连续工作”不同于在本单位的工龄,“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是指: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时,其职工的连续工龄计算为该受聘人员的“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推行人员聘用制后进入单位的其他各类人员,其“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从该受聘人员进入本单位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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