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徐洁 胡传成 记者 邢志刚)陈某在盗窃他人黄金首饰后变卖,失主找上门来,陈某因无力赔偿只好报警。徐州新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06年5月20日上午,陈某在何某店里,借看鞋之机,盗窃何某卧室内黄金手镯2个、金戒指1枚、金耳环1只、金项链半条,总价值人民币20833元。随后,陈某将赃物卖给徐州市区邓某经营的一个金银回收点。失主何某找到陈某后,要求陈某赔偿损失,因陈某无力全部赔偿,何某遂要求陈某立下欠条,陈某同意打欠条,但双方因被盗物品数量多少产生争执。陈某无奈之下拨打了110报警。
失主找上门
无力退赃
窃贼主动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