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协公开致函国家民航总局、兰州铁路局、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向退票费这一“霸王条款”开炮,要求改变有关不合理的退票费收取办法。
(10月15日《新华网》)
火车票与飞机票退票,并不会给铁路与航空部门造成实质性损失,因为铁路与民航售票部门可以将退票再次售出。当然,退票在售票的人工与计算机使用方面会产生一些费用,因而可以适当收取一些手续费,但是像当前这样收取相当于票面价格20%甚至50%高额退票费无疑极不合理。
与退票行为并存的是,火车与飞机晚点现象屡有出现甚至成为家常便饭。既然铁路与航空公司在出现晚点后对乘客没有任何补偿,自然也就没有理由要求消费者为偶尔的退票行为支付高额费用,否则就有违权利对等原则,是显而易见的霸王条款。铁路与民航部门之所以如此“霸王硬上弓”,说到底是想将收取退票费当作牟取暴利的良机,因而不满足于将退票费确定在与实际损失(如果算得上是损失的话)相对等的程度。
通过收取高额退票费牟利之所以能够得逞,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铁路及民航部门垄断了退票费的确定权。铁路与民航运输显然属于公共交通性质,因而对于包括退票费在内的相关费用,应该通过举行听证会听取消费者意见。
否则的话,那么就请铁路或航空公司在出现晚点情况时,拿出收取高额退票费的“魄力”赔偿给乘客高额误点费。
(魏文彪 江西 职员)
【公民发言】
退票费要收
误点费赔不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