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挑选联合国首任秘书长的时候,美国国务院曾提出下列条件:
第一是有威望、有能力;具备处理各种复杂事件、进行谈判、斡旋的能力,还要有很强的外交协调能力,善于协调平衡各个国家、集团的利益;
第二是身体要健康,能够承受联合国的繁重工作;
第三是掌握两种语言,英语和法语;
第四是不能出自联合国5个常任理事国;
第五是必须以个人身份参选,不代表任何国家、地区、机构。
1945年9月间,参与起草《宪章》的美国参议员艾德赖·斯蒂芬森向国务卿爱德华·斯退丁纽斯建议,美国应主张由中小国家的国民担任秘书长之职。
这些意见后来被联合国各会员国所接受,除了年龄一条外,其他都成为不成文的惯例。
近些年特别是今年以来,有一些国家、非政府组织、前联合国高官和专家学者就秘书长候选人的资格和挑选标准问题提出了不少具体建议。例如,前秘书长德奎利亚尔根据他担任十年秘书长的经验提出了8条标准;加拿大驻联合国代表团在今年2月提出了4条标准;联合国大学副校长拉米西·塔库尔提出了6条标准;还有一个名叫世界联邦主义运动—————全球政策研究所的非政府组织也提出了7条标准。
对这些标准进行分析比较后就会发现,它们之间有几条是基本相同的,即(1)必须按《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办事;(2)具备很高的外交技能和领导管理能力;(3)具有在联合国系统内工作的广泛经验;(4)具有很强的交际能力并善于与冲突(分歧)各方对话并取得信任的人。
但除了上述这些基本上属于素养和技能性的共同标准外,他们各自还提出了一些不同的要求。例如,德奎利亚尔认为,秘书长首先必须是一位能够体现《联合国宪章》的道德权威的政治家,同时又是一位愿意欣然忍受世界上强势人物或弱小人物的怪癖的有耐心的人。
塔库尔则认为最重要的一条是他必须不能疏远那些控制安理会的国家,特别是五个常任理事国,尤其是美国;其次,他必须确保能够获得那些控制财源和人力资源的国家的支持,如果没有他们的支持,联合国就会基本上无法运作。
应该说,这两条真正反映了联合国内政治和权力结构的实际情况,提到了点子上。
席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