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为了保障门诊精神病人的基本医疗需求,近日,南京市医保部门又对门诊精神病医疗费用结算下发了补充意见,从今年10月1日起,精神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总额控制,定额包干使用。
根据意见,定额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每人每月180元;二级以下(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和长期驻外人员为每人每月140元;定点医疗机构在总额控制下确保精神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精神病患者因精神疾病在门诊就诊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或大病救助基金支付;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费用,由患者用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精神病患者因其他疾病在门诊就诊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规定支付。
患者使用个人自付比例20%(含20%)以上的药品,须在本院医保办公室备案。精神病患者因精神疾病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按规定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大病救助基金、用人单位、个人各支付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