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去年12月5日下发《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后,昨天,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又下发了具体操作通知。今后,江苏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可异地自由转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通知规定:从2005年12月5日起,参保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的,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转移办法》的规定,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为其转移个人账户基金。参保人员在2005年12月5日前流动并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出手续,但因各种原因未办妥转入手续的,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补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参保人员2005年12月5日以后流动且于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结转移和接续手续,但未转移个人账户基金的,不再补转。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开具转移接收函并提供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转出地经办机构凭转移接收函和参保人员的书面申请、身份证件等资料,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在经本人确认汇出个人账户基金后,及时将明细情况告知转入地经办机构。
参保单位和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不应影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职工跨地区就业后,原参保单位为其办理停保又不及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可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和接续手续。
快报记者 项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