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3版:法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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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0 月 13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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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车上突遭抢劫 车主居然见死不救
谊磊
  □快报讯(记者 吴明明 谊磊 通讯员 金华 晋仁)在乘坐客车途中,女乘客徐某遭到4名外地男子抢劫殴打。不管她怎么呼救,车主就是不搭理。不但如此,劫犯得手后车主还停车放行。结果,徐某一条价值近万元的黄金手链被很“顺利”地抢走。“乘客遭到抢劫,车主怎能见死不救?”为此,愤怒的徐某将客运公司告上了吴江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黄金手链一条,并支付精神抚慰金。近日,经过3次开庭审理后,法院依法判决客运公司赔偿徐某财产损失3366元。

  2006年5月22日上午7时左右,徐某乘坐某客运公司的客车行驶到松陵镇大发市场门口时,4个外地男子上了车子。没过几分钟,其中一名男子就开始动手拉徐某脖子上的金项链。“抢东西了,快停车”,徐某一边用双手紧紧护住项链,一边高声向司机呼救。没想到的是,司机、售票员以及车主都像没事发生一样,一言不发,车子还在照常行驶。

  一看项链比较难得手,徐某手上粗大的金手链又引起了这伙男子的注意,他们又转而动手开始抢金手链。为了保住金手链,徐某和他们扭打在了一起,但终因寡不敌众被抢走了手链。

  4名男子得手后立即叫司机停车。这时候,司机倒是言听计从,车子马上停在了路边,男子扬长而去。    事发后,徐某来到当地消协投诉,要求客运公司赔偿被抢金手链的损失,但由于双方的赔偿金额太过悬殊,调解没有成功。

  无奈之下,徐某将该客运公司告上了法院。她认为,由于被告司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财物受损,因此要求被告公司赔偿其价值12150元的金手链一条,支付精神抚慰金15000元。

  经过3次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客运合同依法有效,依照有关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遇险的乘客,故对乘客徐某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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