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发言】
成都市出台规定: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诉讼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将免除对其经济状况进行审查,实行无条件援助。
(10月10日《法制日报》)
在当今社会,对于见义勇为,太多人固执地将其贴上“非物质利益”的标签,似乎只要见义勇为这样高尚的行为和利益联系在一起,瞬间层次上就要大打折,甚至会被公众所鄙夷。这种逻辑很容易拓展到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援助上,对于那些“流血又流泪”的见义勇为者,没人会对给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持疑义,但对于那些经济宽裕的见义勇为者,或者不是出于“纯精神”而搀杂着“私利”冲动的见义勇为,舆论有时就会变味。原因不言自明,所谓“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就是最好的解说。
但问题是,如果说见义勇为是当事人对维系社会善良风俗所尽的“额外义务”,那么,任何见义勇为者都应当得到法律援助,而不必受其他条件影响和制约,包括行为人的动机、品质甚至经济条件。对见义勇为的社会认可,不仅包括精神上的,更应该有物质上的。我们总喜欢为见义勇为附带诸多条件,比如家境贫寒、大公无私等等,似乎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当事人的见义勇为才能更轰轰烈烈,或者说只有在高尚和悲凉的强烈对比下,见义勇为才具有可褒扬的“亮点”。殊不知,对见义勇为的法律援助,从来都是对行为本身的嘉许,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有了见义勇为行为,他就应该获得包括精神和物质在内的法律援助。
其实,即便有物质激励,见义勇为也不是任何人都能做得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见义勇为注定是任何社会的稀缺资源。既然对见义勇为事前的物质激励和事后的物质补偿,都属于公共财政必然的一项支出,而且这种物质激励的落实还有可能激励更多的见义勇为者,为何一定要让见义勇为者成为“不食人间烟火”的君子呢?
利益本身并没有善恶,有的只是获取利益的方式和途径,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一直担心,一旦通过见义勇为这样义举获得的利益都会受到不必要的苛责,那么是不是任何和“利益”有关的东西都要成为“肮脏的东西”,如果这不是伪道德家空洞的说教,那肯定就是对见义勇为最深切的误解。“君子喻于利”显然比“君子只喻于义”更为真实,也更具活力。 (贺方 北京 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