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孝义市一名患者前往邻近的汾阳医院就诊并接受手术治疗,术后不久出现脑梗塞和右侧肢体瘫痪。患方将医院起诉到法庭,但因双方对被医院修改了183处的病历真实性未能达成一致,事发至今已经4年,案件仍悬而未决。
是医患纠纷还是医疗事故?
张秀珍,女,53岁,2002年3月住进山西省汾阳医院妇科,入院时被诊断患有卵巢畸胎瘤并蒂扭转和高血压。入院后第二天,张接受手术,术后即出现心跳和呼吸停止,经抢救病情稍稳定,CT显示左脑梗塞,之后张接受开颅手术。两个多月后,张秀珍出院时已完全失语,右侧肢体肌力零级,肌张力低下。
张秀珍的儿子杜小兵说,事后他发现母亲病历上出现的改动痕迹多达183处。他认为,医方目的在于推脱这起医疗事故的责任。
山西省汾阳医院院长白林海表示,医院为患者的诊治符合诊疗护理常规,无不当之处。患者脑梗塞疾病的发生及现在的状态是其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属医疗意外。对于修改病历的原因,他的解释是:医院是山西省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对于实习大夫书写的病历,“上级大夫”有权修改。
法院鉴定病历修改确为183处
2003年10月,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秀珍与汾阳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为确认病历的真实性,法院将此案全部病历及其他有关材料移送相关部门鉴定。
2005年9月,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鉴定质证,认定张秀珍在汾阳医院妇产科的病历共72页,涂改152处,添加31处,共修改183处,其中有157处院方认可涂改添加,有26处院方不认可或者认为是笔误。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刘院长告诉记者,法院的鉴定质证报告中特意作出了说明:“对于一些经过刮擦涂改无法辨认的部分,后果只能由医院方面承担。”
张秀珍案最终被鉴定为医疗事故
今年1月,受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山西省医疗事故最高鉴定部门———山西省医学会就张秀珍病历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果为:“张秀珍的住院病历经当地法院质证,涂改现象严重。”“汾阳医院妇产科对患者张患有的高血压病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未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汾阳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与之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构成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然而,“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的结论并没有得到张秀珍家人的认可。杜小兵认为,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提供材料不真实,医学会要中止医疗事故鉴定。医院对病历进行了那么多处涂改,怎么能作为鉴定的依据?
山西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原始病历是法律依据和病案留存依据,国家明确规定病人病历不能修改,更不允许事后修改,但有如下情况例外:实习大夫和下级大夫书写病历时出现错误的,可由上级大夫用红笔(区别于原文的蓝笔)进行修改纠正,改正人修改完毕需要签字。改动过多影响卷面整洁时,则要重新对病历进行抄写。
山西省卫生厅:
修改病历涉嫌违法
针对汾阳医院有关医护人员修改病历的行为,记者日前采访了山西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这名负责人指出,修改病历不仅明显违反国家病历书写规范,而且已涉嫌违法。
记者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了解到,近期此案已提请我国医疗事故最高鉴定部门———中华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如果中华医学会决定受理此案,法院将依据中华医学会的鉴定结果作出判决;如果中华医学会不予受理,山西省医学会的鉴定结果将依旧是判案依据。
“新华视点”记者 刘翔霄(据新华社太原10月10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