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2版:法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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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0 月 10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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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殃及无辜老人
一场“蹊跷车祸”让城管赔了三万多块
谊磊
  对于家住吴江市松陵镇的62岁老人王玉珍来说,2006年5月16日是黑色的一天。上午7点半左右,她在吴江市体育馆外的菜场买好菜回家,突然被一辆失控的电瓶三轮车撞倒在地,身上多处骨折,后经治疗花费医药费数万元。事后她才知道,自己的伤竟然是吴江市松陵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队员在执法中,与三轮车主李某发生争执,令三轮车失控倒开所致。因此,她将城管队和车主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医药费等82317.56元。

  买菜老人被撞成骨折

  5月16日早上7点半左右,王玉珍像往常一样,买完菜准备回家。可正当她推着自己的小三轮车慢慢往回走的时候,不远处的一辆电瓶三轮车突然像脱缰的野马一样,倒开着向她撞来,她立刻倒在地上,不能动弹。王玉珍立即被送到医院进行救治。经医院诊断,她左股骨和右拇指末节骨折。

  好好的怎么被三轮车撞了呢?王玉珍及家人一直寻找答案。经过多方了解,他们终于知道,王玉珍被撞的时候,吴江市松陵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的队员正在旁边执法。当时,城管队员与卖肉的摊贩李某发生了争执,双方在李某的电瓶三轮车挡位开关上不断进行着“争夺”,致使三轮车失控倒开,从而撞伤了王玉珍。

  车祸原因终于浮出了水面。事情发生后不到一个月,王玉珍便将城管和李某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共计82317.56元。

  城管执法却殃及无辜

  事故发生地在吴江市体育馆外场地。这里自发形成了一个蔬果交易点,存在了很长时间。刚开始的时候主要是蔬菜、水果类批发交易。但慢慢地,该交易市场内禽蛋类、水产类、肉类及其他小商品的批发、零售也出现了,无人向摊贩们收取相应的费用。李某就在这个交易市场以卖肉为生。

  2006年5月13日,城管部门和吴江市体育馆联合在这个菜市场竖立告示牌,明确该交易点的经营范围为:仅限蔬菜、水果类批发交易,禁止零售。立出该告示牌后,城管部门连续数日对该交易点进行检查。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5月16日上午7点半左右,城管部门再次对该交易点进行检查,正好遇到李某开着卖肉的电瓶三轮车准备离开。城管队员便让李某下车,但李某就是不肯,双方僵持中产生了争执。

  李某的电瓶车与其他电瓶车不同。正常状态的电瓶车用钥匙控制开关,但李某的电瓶车钥匙已坏,靠拧挡位控制停车和前进、后退,城管队员对此“机关”毫不知情。双方在李某的电瓶三轮车挡位开关上来回“争夺”,不经意之间电瓶三轮车被挂上了倒挡。李某一下车后,该车便自行向后倒去,一下子就撞倒了后面的王玉珍。

  肇事双方均称无责任

  在法庭上,李某认为,事发当天,是执法人员将其硬拉下电瓶三轮车,并乱拧电瓶车的开关,才导致三轮车失控撞伤人的。因此,他认为城管队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而吴江市松陵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辩称,其主观上无任何过错,也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间无因果关系,因此对原告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李某清楚城管队员拦其电瓶三轮车的目的是行政执法,其却不主动配合,意图逃避执法。城管队员为阻止其离去,双方就发生了来回拧动挡位开关的客观事实。而李某的电瓶三轮车本身存在瑕疵,车辆存在不安全的隐患。城管队员却在不清楚该电瓶三轮车性能的情况下,在挡位上反复拧动,最后导致电瓶三轮车失控,造成对原告的损害。

  另外,在该电瓶三轮车向后倒退时,城管队员和李某均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或改变车辆的后退路线,也是造成本次事件的原因。

  因此,法院认为由于城管队员和李某的共同过失导致对原告的损害。综合双方之间的过错程度,车主李某赔偿王玉珍47000余元;吴江市松陵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则赔偿30000余元。

  快报记者 谊磊 通讯员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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