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4版:民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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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0 月 10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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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有优惠
崔洪曙
  □快报讯(通讯员 张晓文 丁楠)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发生了重大变化,很多人对这个政策不太清楚,经常到税务机关咨询。那么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底如何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呢?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

  据了解,可以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是持《再就业优惠证》并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税小于8000元的,以实际应缴纳的为限;实际应缴纳大于8000元的,以8000元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8000元÷12×实际经营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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