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民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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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0 月 8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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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关照劳动者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呈现“三大亮点”
  劳动合同效力优于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农民工凭欠条讨工资可不须仲裁直接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个新的司法解释有何亮点,劳动者在维权的时候要注意些什么,昨天,快报记者邀请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许辉律师进行解读。

  新规方便劳动者打官司

  亮点一:

  “争议日”定义更为精确

  【条文】第一条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案例】刘女士在某商场做营业员。2006年1月份,刘女士怀孕生子,在家里休息了四个月,但是等她上班后,商场的负责人却说她在四个月之前就已被辞退。刘女士来到仲裁委要求单位补发四个月工资,但单位借口已过了60天的劳动仲裁时效,但刘女士认为她根本不知情。

  【解读】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提出仲裁请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但现在这个司法解释规定,劳动争议发生日的时效由劳动者自己主张,这样可以避免有些用人单位采取各种措施故意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因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担心被解约或遭报复不敢及时主张权利而错过仲裁时效,丧失受法律保护的机会。

  亮点二:

  拿着欠条可以直接起诉

  【条文】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案例】老王是淮安人,2005年在某省一建筑工地打工,年底,包工头没有发放半年的工资,只是打了一张7200元的欠条,表示在2006年6月份之前还清。但是到2006年6月份,包工头不但没把去年的工资结清,反而又写了一张欠条,要拖欠今年上半年的工资。老王忍无可忍,于2006年9月份拿了两张欠条,来到仲裁委进行劳动仲裁。但因为第一张欠条已经过了60天的仲裁时效,无法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解读】劳动者持有工资欠条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不必再进行劳动仲裁程序。这样既减少了维权程序,同时劳动者在诉讼时效上又取得了更长的时间,劳动者可以无须遵守劳动争议60天的仲裁时效。

  亮点三:

  人事档案等也属劳动争议

  【条文】第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案例】张先生大学毕业后于1992年在某事业单位工作,人事档案等全都从学校转到了单位。2006年3月份,张先生想换一个单位工作,但是在人事调动时,却发现原单位把自己的档案给丢失了,影响了他的工作调动。于是,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对其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但法院认为,这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决定不予立案。

  【解读】本条明确劳动关系解除后,劳动者请求返还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

  快报记者 朱俊骏 项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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