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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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0 月 8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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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多说一句,就多罚2000
溧水出台措施规范工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处罚像拽“牛皮筋”
  央视《焦点访谈》节目曾经曝光过这样一件事情,山西运城的一名交警,在公路上逮到了一辆违章车,二话没说,罚款!司机问一句,罚款加两千,再问,再加。罚多罚少,完全凭执法者一句话。其实,类似这样的随意罚款情况在很多行政执法部门都存在,南京也不例外。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行政机关作处罚决定时,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较普遍,处罚的随意性太大。相同的行政违法行为,受到的处罚很可能大相径庭。有鉴于此,今年4月,南京市溧水县出台了《关于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适用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试行)》,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试行几月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打算在全市推广这一做法。

  【案件】

  动动嘴皮 罚款少七万

  2003年1月22日,南京市某银行职工王某应朋友吴某要求,送了几箱白皮南京牌卷烟到溧水永阳镇,被溧水县公安局当即查获,后公安局将此案移交给县烟草专卖局。王某在烟草专卖局承认,他共销售了14箱白皮南京牌卷烟给吴某。后因涉及产品质量问题,该案又于1月24日移交给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质监局在当天给王某的处罚告知书中决定,按照货值的3倍处以罚款,共计42万元。王某当时表示:“我不要求听证,只是请求从轻处罚。”于是,质监局当天又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数额变成了35万元,王某当天缴纳了罚款。2003年3月21日,王某向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同年4月23日,市质监局复议以“对查获假烟应按同种真烟的市场零售价格计算总金额”为由维持。王某不服又于同年5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法院判决王某败诉。王某仍然不服:“既然已经做出了处罚决定,怎么能一句话就少了7万?这不是成了想怎么拽就怎么拽的牛皮筋了?”他先后多次上访并且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目前,该案已由江苏省高院发回南京市中院重审。

  溧水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在办理这起行政申诉案件时发现,类似的情况在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中都有:处罚的随意性太大,使被处罚者感觉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权像“牛皮筋”一样可以随意伸缩。同样的违法行为,往往因为处罚决定人不同或者处罚的单位不同而完全不同。今天被张三逮到罚两万,明天犯在李四手里可能只罚两千;第一次犯事被罚两万,和相关人员因此认识了,下次又犯了被他抓到,也许只罚一千……

  这样不仅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也严重侵害了被处罚的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同时也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温床;还违背了行政处罚的目的正当性、公平公正性、综合裁量等原则。

  【措施】

  两家联手 共推新举措

  有鉴于此,溧水县检察院积极研究,认为可以通过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来开展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从而达到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的目的。他们找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磋商,正好该局也想出台措施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两家一拍即合,很快就针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的行政执法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共同研究制订了《关于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适用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试行)》,于今年4月24日共同行文并且于5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指导意见》中明确: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对于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的同类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应综合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正确选择,并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

  县工商局在《指导意见》实施的通知中,还明确规定各办案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该标准来办案,否则县工商局可按错案认定,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过错责任。

  【效果】

  效果显著 要全市推广

  溧水县工商局自实施《指导意见》后,永阳镇工商所在节日市场巡查中,发现一家药店销售的一种性保健品上印有醒目的奥林匹克标志,而店家又拿不出奥林匹克标志许可使用手续,遂认定该店涉嫌销售侵犯奥林匹克保护标志专有权商品。工商所在当事人既没有销售侵权商品,也没有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打算对该店处以8000元罚款。县工商局法制科在核实审查过程中发现工商所未按照《指导意见》执行,立即予以了纠正,并依照规定重新指定局经检大队进行调查处理,最后对店家作出了2000元的处罚,避免出现过罚不当的情况。

  今年7月份,县工商局经检大队接群众举报,查处了一家酒厂购买大量名牌酒的商标准备贴牌销售的案件。该厂老板借口企业经营困难抗拒执法。办案人员主动向当事人认真宣传讲解了《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及检察院的执行监督情况。最后这名老板说:“既然有检察院看着、盯着,我相信你们会公正执法,我愿意配合。”心悦诚服的他最后接受了4000元的处罚。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道林表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规范性和执法尺度的一致性,直接关系着行政机关的形象,检察机关主动把法律监督引入到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中,把事后监督与事中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不仅有效防止和减少执法的随意性,遏制以罚代刑的违法执法,而且能及时发现和打击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刑事犯罪。”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处处长冯驰说:“溧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检察院的这一尝试非常好,符合南京市委对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建设‘权力阳光运行机制’的要求。我们打算在进一步总结经验后在全市推广。”

  快报记者 石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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