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 (通讯员 李自庆 记者 朱俊骏)电视机从29999元降到18888元!夏先生在南京某商场看到降价广告后,赶紧付了钱,等着商家送货上门。可是20天后,夏先生却被告知,这款电视已无货供应。夏先生以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为由,将其告上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赔偿购物款。近日,经法院调解,最终以被告退还货款、补偿原告6250元,而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纠纷一次性了断。
今年5月7日上午,夏先生在山西路一电器卖场内,看到关于某品牌一款液晶电视特价销售的大幅广告,这款电视机的标签牌上也标着“原价29999元,现价18888元”。夏先生心动了,当即支付了18888元购机款。销售人员承诺:一周内送货上门。
可一周后,卖场却并未如期送货,夏先生又是跑卖场又是通过电话联系,可对方除了找理由搪塞外就是不送货。直到20天后,卖场工作人员才正式电话通知夏先生,称该款电视厂家已不再生产,且无存货可供,并提出全额退款或调换一款电视机。夏先生感觉受到了欺骗,没有答应。
8月18日,夏先生将卖场告上鼓楼区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请求法院依照“消法”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18888元。庭审中,被告只认可不能向原告供货构成违约,而不构成欺诈,不愿意按原告的要求作出赔偿。
主审法官李琦征求原、被告意见,双方均表示同意接受法庭调解。双方经过几轮磋商,最终达成了上述一致调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