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5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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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0 月 3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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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规定“包工头”不能再当建筑工程“二传手”
农民工按月从建筑企业领工资
  建筑单位说把工钱给了“包工头”,而“包工头”却说没拿到。从本月起,常州市正式施行的《建设领域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可有效避免双方扯皮。该办法明确规定,“包工头”不能再当“二传手”,建筑企业应把农民工工资直接发给其本人。

  “包工头”不得再接工程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禁止建设单位向无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个体承包人(“包工头”)发包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向个体承包人(“包工头”)发包劳务作业工程;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发包。

  工资直接发到农民工手中

  《办法》还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应当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禁止将农民工工资发给“包工头”或其他非法劳务组织者。工资实行年度或半年度结算的,每月应当预付工资,预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承担工期不足一个月的,建筑业企业应在施工任务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足额支付工资。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

  五种情况农民工有权举报

  有关部门提醒农民工朋友,一旦发现建筑业企业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就可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拖欠或克扣工资的;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快报记者 韩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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