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公布,游人景区扔垃圾罚款五十元
□据《新京报》报道 今后,破坏风景名胜区的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等行为,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除了要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被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昨日,《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该条例将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明确,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条例》规定,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条例》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