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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9 月 30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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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桥广告,15年和2天
张名青111
  ■今日话题

  昨晚9点15分,十几名行政执法人员开始拆除南京长江大桥上的灯箱广告。这是自1992年大桥开始设置广告以来,第一次全面彻底拆除广告行动。据介绍,执法部门预计用2天时间,将桥上所有广告全部清除掉。

  (9月29日《现代快报》)

  ■读者快评

  为何“突然拆除”

  这些广告15年来与大桥相安无事,为何现在要在2天内拆掉?哦,原来有法律依据———1996年国务院198号令《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明文规定“禁止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其他挂浮物”!

  这就看不明白了。难道这些年的广告都是某单位“擅自”发布制作的?如果是,为什么国家在1996年就出台法令,现在才想起来执行?如果不是,那为何还要依照这条法令来拆除广告呢?莫非有关部门被“蒙在鼓里”十几年?

  2天时间要全部清除,工作效率高!实在是高!其实,说白了恐怕是某些部门、某些领导的“即兴之作”。看起来雷厉风行,上悦领导,下顺民意,结果让我等找到了破绽———若真做到了严格执法,哪会有“15年”和“2天”这么大的反差?申猴

  相信不会一拆了事

  尽管拆除行动“迟到”了,但我们还是欣喜地看到了城市正在逐渐美化,城市管理者也逐渐在向依法治理城市的轨道上靠近,一切将变得和谐而有秩序。让我们原谅这么多年来管理者的“管理不善”吧,毕竟,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一切事物都有可能承载着“经济的压力”。时代在飞跃,法制在健全,社会在转型,大桥上的广告将成为历史。在我们憧憬大桥更美好的同时,我们也有理由相信管理者能够“铭记昨天”“正视今天”“把握明天”,将大桥这座优秀建筑管理好、维护好,而不是一拆了事。打工

  对其它该拆的也别手软

  原来,市容局要是认真起来,那办事效率,绝对是超出大家想像的。不过,看到人家市容局的尚方宝剑《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忽然有点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条例禁止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上设广告牌或者挂浮物,可放眼南京主城区,路灯上的广告牌与挂浮物可是多了去了啊!这些是否属擅自发布,也该查一查吧。

  有句话叫“该出手时要出手”!拆大桥广告牌,该!那么其它该拆的,什么时候才动手呢?拭目以待。

  中华路 从建锋

  拆除的代价由谁买单

  清除历史遗留问题,确实是件好事。不过,此举所付出的代价又由谁来买单呢?

  政府突然纠错,并未事先通知广告牌主,而多达三百块的广告牌,价格本来就不菲,这样一来,大笔损失,只得由广告商自己“吃亏买单”。不过,先前广告商如果没有得到有关职能部门的认可,又如何能在大桥上竖牌?

  拆除广告牌的规定在1996年就已经发布,而事到如今,有关部门才想起要美化市容,净化桥梁,那么长达十年之久的“睁一眼闭一眼”,又会损害了谁的利益,肥了谁的腰包呢?

  不管是朝令夕改,还是漠视规则,到头来损害的只能是政府的公信力。一条规定,发布了十年,一直未执行,如今却要在两天之内进行补救,试想,如此不按规矩办事,广告商以后再要挂广告牌,可真要三思而后行了。

  广陵龙

  多些宽容,少些责难

  对大桥上的违章广告牌,有关部门“瞒”了15年,群众已“习惯”了15年。假如不拆,不会影响大多数群众的切身利益,不会有太多人留意,也不会有这么多的责难与质问。现在拆了,反倒惹来一身骚,甚至被扣上“不作为”的大帽子,颇有点搬石头砸了脚的味道。

  对这事,我倒是愿意抱着欣慰的态度去看待,就像一个孩子犯了错,不改你也打,改了你也打,一味地打骂,往往适得其反。知错就改善莫大焉,宽容点吧,执法部门顶着四面八方飞来的唾沫星子去弥补过错,难道不是一种勇气?难道不是一种进步?我们何必过多地去指责呢?

  水中月

  执法不能靠“一时兴起”

  这次执法行动的依据是1996年国务院198号令《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大桥上从1992年开始设置广告,其法理的“存活”时间应该是五年,但事实上却“存活”了十五年。也就说,执法部门对这一违法事实视而不见达十年之久。这是否能视为相关职能部门对这一条例的亵渎?

  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有其严肃性。如果执法部门仅靠心血来潮或一时兴起,来决定是否执法或什么时候执法,这显然是老百姓反感和不能接受的!

  5302工厂 张殿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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