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墙“缝”里能塞进拳头
业主张敏在诉状中对自己的房屋质量使用了“重大质量问题”的字眼。那么,究竟“重大”到了什么地步?昨天,在珠江路“未来城”A栋518房,记者见到了这间至今都空着的房子。
这是一个东西走向的通间。走进房内,南北墙上的两道30厘米宽的大缝赫然出现在眼前,沿着这道缝向下看,可以从5楼看到1楼大厅。
“这道横在屋里的大缝,当初合同中并没有提到过,交付的时候突然出现了,我感到不可思议。”张敏说他后来才知道,由于他的这套房子横跨了两栋楼,所以才有了这道缝。
屋顶也是让业主们感到愤怒的地方。张敏的邻居告诉记者,当初售楼小姐说房子一共6层。可是当房子交付时,5楼变成顶楼,上面一层没有了。结果是,“外面下大雨,屋里下小雨”。
除此之外的一些小毛小病也让张敏头疼不已:窗户朝东南方向变成了朝西南方向,阳台变成了图纸上本没有的简易“空调架”(据记者了解,已经有“未来城”其他业主因“空调架”问题将开发商诉上法院,并在一审中获得了赔偿,目前案件在二审中)……
“这个80平米不到的房子,是2004年6月花57万元买下的。没想到交房快1年了,我一天都没法住。”张敏说。
业主:状告建工局要求收回备案表
张敏在递交给法院的诉状中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中多处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但是这样的房屋却通过了南京市建工局的建筑竣工验收备案。他认为建工局显然没有尽到严格审查的义务,法院应当撤销这份建筑竣工验收备案表。
昨天的庭审中,张敏的代理人指着建工局发放的备案表说,在一排验收专家们的签名中,众多专家的签名笔迹竟然是一模一样的,这让人怀疑备案表的真伪。另外,备案表上出现的开工竣工日期多处不一致。另外,仅仅在备案表上反映出来的一些日期,就是违法的。比如上面写着:“未来城”的开工日期是2003年12月21日,而图纸审查日期却是2004年4月2日,获得建筑许可证的日期是2004年1月19日。
作为被告的市建工局方面说,开发商所交的各项材料齐全,手续完备,而且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建工局按规定发放了备案表。对于业主们提出的备案表上的种种问题,他们说,建筑竣工验收备案,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他们不是专业人士,无法辨别签名的真伪,所以签名的真伪不属于形式审查的范围。“你们认为签名是伪造的,要拿出证据来,没有进行笔迹鉴定就不能说是伪造的。”
同样作为第三人的开发商也参加了庭审,他们认为当初提交的各项材料是完备合法的。
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调查:质量监督站对质量不负直接责任
未来城的不少业主认为,开发商拿到政府部门的备案表,就意味着工程质量没有问题;质监站既然是监督部门,就该为质量负责———类似的观点,在南京市民中普遍存在。
然而,现实的情况却是:质监站其实并不对质量负直接责任。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外公开的一份官方说明资料记载,南京市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办法的演变从2000年开始,前后共分为两个阶段:在此之前的竣工验收办法,其核心是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企业有关部门检验评定工程质量等级,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签发《单位工程质量合格证书》或《单位工程质量优良证书》。在此之后,建设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其核心是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各参建单位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且验收合格后,工程即可交付使用。而质量监督机构则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监督。
从介绍可以看出,政府部门只是对工程的质量进行资料备案,此前的合格证书已经取消。另外,在2005年以前,南京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采用的是抽检的方式,只要抽检合格,就可以备案。
专家:建工局没有尽到严格审查义务
对于开发商提出的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申请,建工局只要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就可以了吗?
江苏省委党校法学教授沈林荣认为,行政机关的形式审查,除了要审查文件本身有无伪造之外,还应当查看文件是否存在瑕疵、缺陷,例如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等等。该案中建工局的备案表当中,存在签名和日期上的明显瑕疵,足以证明建工局并没有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根据建设部颁布的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来说,不论建工局是否该为业主的损失承担责任,开发商也难以逃脱责任。”
而南京苏鼎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宋坚昨天说,根据记者提供的情况,现场的裂缝属于结构缝,在建筑中普遍存在。只是楼盘在施工过程中,应该用麻丝等软材料填充好。开发商也应该在出现问题后,积极负责维修,在交付的房子里,能看出这样的裂缝是不应该的。
新买的房子里有一条大大的“缝”,工程却拿到了相关部门的竣工备案表。昨天,记者了解到,南京未来城的业主把南京市建工局告上法庭,要求该局撤销竣工备案表。然而,在庭审过程中,建工局当庭表示,“建筑竣工验收备案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
记者在调查后发现,目前被开发商和业主视为“质量合格证书”的竣工备案表,其实并不能完全表明房子就是合格产品,甚至问题依旧存在———而这,正是目前质量监督体系的盲区。
记者调查发现,竣工备案表并不能保证住宅合格;住宅质量监管存在盲区让人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