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8版:中国·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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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9 月 28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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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卖淫嫖娼被抓要强查艾滋
重庆商报
  □据《重庆商报》报道 26日,由重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查处卖淫嫖娼条例(修正案草案)》(下称《条例》)中,卖淫嫖娼人员的艾滋病检查、治疗首次纳入该条款。

  同性性交易也算卖淫

  据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俞荣根介绍,此次《条例》将卖淫嫖娼行为界定为“凡是以收付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同性性关系只要有财物的交易行为,都应当被列为卖淫嫖娼行为。

  公共场所拉客可拘留

  据俞荣根介绍,《条例》规定“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卖淫的,可不予处罚。不满十四周岁卖淫嫖娼的,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强制进行性病检查

  俞荣根介绍说,《条例》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执行期满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被予以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凡是有上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的规定,有着很大的局限性。”俞荣根说,鉴于艾滋病的蔓延趋势严峻。为遏制艾滋病的蔓延趋势,在该条的“性病”后加上“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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