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粑粑糖”(网名)反映:我到某商场超市购物,该超市为自助式存包。便将随身携带的皮包放进编号为“81”的储柜内,锁好并将钥匙牌收好。两小时后,我购物结束,打开81号储柜,却发现里面的皮包不见了。经询问,商场工作人员无法记起何人打开过该储柜。我包内有手机一部、现金2000元、信用卡1张,我要求商场赔偿损失。该商场对此有异议,称商场存包并未收费,且钥匙一直在顾客手里,皮包丢失应由顾客负责。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超市赔偿?
回音:为此,记者向律师进行了咨询。
律师答复,超市为顾客存包虽是无偿的,但该商场的营业所得利润中已包括了为顾客保存物品而应由顾客支付的费用,这类保管合同实际上并非是无偿的。因此,商场对消费者寄存的物品,应尽善管理,这样才能体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5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损毁、灭失后,保管人可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货币、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物品(如贵重首饰、移动电话等)价值重大,保管危险系数较大,保管人须尽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并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货币、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物品一旦毁损、灭失,寄存人损失重大,保管人也应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 快报记者 田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