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4版:南京·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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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人为“乐” 管他流言蜚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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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9 月 25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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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加班费,要还是不要
广春
  ■新闻背景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的工作人员指出,在南京,国庆假日的前三天要是加班,每天的加班工资至少为107.55元,要是后四天加班至少为71.70元,加班工资应于11月底前兑现。

  (《现代快报》9月24日)

  海蓝蓝:面对劳动部门的这一声提醒,我们心存感激。但我敢肯定,敢放开胆子向单位索要节日加班费的,恐怕少之又少。

  如果我们胆敢这么做,就极有可能会因小失大,“遗憾”终身。难道不是吗?对于不发加班费的违法行为,《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只是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仅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而已,却没有任何处罚规定。如今的工作这么难找,升迁的道路几乎全凭领导一张嘴,与工作岗位比起来,与上司的印象比起来,这区区3倍的加班工资算得了什么?领导安排你节日加班,那是看得起你,你倒好,却不知天高地厚索要加班费,报酬你是要到了,可你留给领导的印象就坏了,领导极可能从此“怀恨”在心,找机会把你炒掉,或者给你小鞋穿,你说,我们还敢要节日加班费吗?

  显然,除了劳动部门的提醒,加大深入第一线的执法力度之外,更主要的是要让法律能够保护维权者的饭碗和权利,保证讨要加班费的人不遭遇老板的“暗算”;同时还要对违规行为施以重罚,使违规成本达到让违规者望而却步的程度。

  

  广春:有的单位员工,考虑到长期在领导手下工作,为了区区加班费丢不下面子,不想讨要,以防止日后给“小鞋子”穿。这样做,反而助长了单位的胆量,使他们日后更加肆无忌惮地违反劳动法,不支付加班费了。

  节日加班费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益,凡是在法定节日加班的,都应该索要相应的报酬。如果单位不给加班费,或者短斤少两,员工应当据理力争,讨回公道。如果员工认为这样做,得不偿失,可以在节日来临前声明拒绝加班,以免淘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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