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2日,一份开除公告在东莞市炬×灯饰有限公司小范围传播,上面“根据敌方提供情报……捕获一只败类、畜牲龙某泰,本厂马上格杀勿论、开除,以示警惕”。当事人龙某由此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误工损失的诉讼请求。近日,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龙某是炬×公司的采购部职员。2005年7月2日,龙某从该公司人事科获得公告一份,公告内容为:“根据敌方提供情报,我厂从采购部捕获一只败类、畜牲龙某泰,吃里扒外,他提供我厂的灯图给邱鬼,本厂马上格杀勿论、开除,以示警惕”。
一审法院判决炬×公司向龙某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元。炬×公司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炬×公司在公告中使用了“败类、畜牲”等侮辱性的字眼,该公告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传阅,炬×公司行为已经侵害龙某名誉权,故维持原判。据《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