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9版:法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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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9 月 15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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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劳教委的卖淫女越来越多了
原因是卖淫女不清楚相关法规,以为罚款就够了,干吗还要劳教呢?
马乐乐 李璇
  □快报讯(通讯员 白行 记者 马乐乐)今年5月26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在南京建邺区一房屋里,将38岁的无业女子张红(化名)和一名71岁的老汉当场堵住,两人均对卖淫事实供认不讳。他们称,两天前,他们在建邺区一个市民广场结识,两天后,老汉与张谈好30元价格后,到张红的出租屋内进行交易。事毕,老汉说他没带钱,表示过两天送来,张红同意了。就在这时,民警出现了。

  这并不是张红第一次被处理了。今年3月,她因卖淫被行政罚款500元。6月8日,南京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她劳动教养1年。在劳教期间,已被羁押在江苏省女子劳教所的她一纸诉状将南京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告上白下法院,请求撤销劳教决定。张红在诉状中称,劳教委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依据错误的情况下作出劳教决定,严重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利。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白下法院表示,今年以来,卖淫、嫖娼人员状告劳教委的案件明显增多,而从这些人员的案件情况来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造成案件增多的原因可能是一些被劳教的人员法律意识的淡薄。一些人员以为卖淫、嫖娼顶多只会被罚款,其实《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法院人士建议说,从目前收到的案件来看,社区广场成了一些无业卖淫女经常活动的场所,这可能与有关方面的管理缺失有关,应当引起重视,加强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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