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溧海 记者 马乐乐)一名纺织女工上班时骂人,单位一怒之下将其除名,但是法院作出撤销除名的决定说明:单位是不可以随意开除员工的。
王慧英(化名)早在1998年就来到曼尔雅纺织公司,成为该公司的一名纺织女工。今年1月2日,王慧英在工作中,因为工作失误,被同事扣分,这让她好郁闷,两天后,她意外得知被扣分责任不在自己,便找到扣她分的同事理论,继而在口角中骂了同事。
当天,单位领导为此事找王慧英谈话后,她写了一份检讨。本以为此事就这么了结了,20多天后她却收到了单位的一纸通知,通知中称,因王慧英严重违反厂规厂纪,公司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
公司的依据是《员工守则》。在该公司的这个规章中,有“不得有口角、打架及骚扰他人之行为。违者,视情节情况给予罚款、通告或辞退等处理”的规定。王慧英怎么也想不通,自己只是和同事发生了口角,情节并不严重,怎么就会被辞退,不服之下,她与单位打起了劳动仲裁,后单位将她告上了溧水县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慧英的行为并没有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且她事后已经写了检讨主动承认错误,这说明她已经认识到错误,并希望公司给其一个机会。因此单位作出开除的决定并不适当,近日法院判决撤销单位作出的开除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