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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9 月 1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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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铁路涨价不能光靠“刁民”
盛大林
  【今日视点】

  曾经状告铁道部乱涨价的郝劲松,再次以在春运涨价程序上存在违法行为为由起诉铁道部,并索赔0.5元。

  (9月10日《京华时报》)

  郝劲松是中国政法大学的硕士。他曾经告过铁路涨价,还告过北京地铁公司并索要5毛钱的如厕费,确实像个“刁民”。不过,谁也不能否认他“刁”得不无道理。就拿此次来说,他的起诉确实有根有据。而法院的受理,也证明他至少不是无理取闹。

  0.5元的诉讼,实际上是对铁道部执行法律情况的一次群众监督。由此,我却产生了一个疑问:这样的监督为什么最终摊到了一个公民的头上?负有执法监督职责的单位都有哪些?如果没有郝劲松这个“刁民”,监督会不会落空呢?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是由国家发改委制定的。按照规定,铁路服务价格的制定应当由国家发改委组织举行听证会。但铁路价格调整听证会只在2002年举行过一次。此后的几年,铁道部一直以“一次听证会可以适用多年,没有必要年年举行听证会”为由,年年擅自涨价。对此,负有价格监管职能的国家发改委一直保持沉默。这是不是失职呢?

  根据《铁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而近几年的价格调整,铁道部从来没有出示过甚至没有提到过国务院的批文。如果确须报批而没有报批,那么国务院的法制部门有没有注意到?公众的质疑那么强烈,为何不给个说法呢?

  全国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不仅负有制定法律的责任,而且要监督法律的执行。近几年来,每到春节前夕,铁路客运涨价都是全国舆论关注的焦点。公众的质疑也年复一年。对于铁道部说涨就涨的行为,全国人大有没有发现问题?如果发现了,该不该责令铁道部依法行政呢?

  我国的监督体系由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组成。从效力上讲,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最具刚性;而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是软监督,它最终还要通过法律渠道或行政力量才能发挥作用。然而,在铁道部随意涨价这个问题上,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都始终失语,只有新闻舆论时而无助地呼吁,最终把一位普通公民“逼”上了法庭———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盛大林 知名时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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