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快评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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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9 月 6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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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罚款听证”来一点掌声
  【公民发言】

  给“罚款听证”

  来一点掌声

  根据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作出针对个人2000元以上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违法嫌疑人可要求举行听证。而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快报今日A3版)

  所谓行政处罚听证,对于受处罚人而言,其实就是提供了一个可以有效保障自身权利、抗辩对自己不利指控的程序。而对于执法者来说,听证则是一种权力制约机制———从程序上遏制行政执法权的可能的滥用。保障权利而约束权力,这样的处罚听证,无疑是令人欣喜的。不过,在赞赏这种进步的同时,对于行政处罚听证,我认为还有进一步的可期待之处,或者说,这一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仍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依据规定,“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虽然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与具体办案部门并不是一回事,但二者毕竟同属一个系统,有着不可避免的利益关联。这种情况下,听政组织主持者是否具有足够的中立性,并据此保证听证的公平性,就难免令人担心了。再如,既然大额罚款以及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行为可以要求听证,那么比罚款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如行政拘留,从逻辑上讲是否更有举行听证的必要呢?但遗憾的是,目前相关听证程序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种遗憾。

  (张贵峰 湖北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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