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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9 月 6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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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类人违法可只处罚不拘留
  4类人违法

  可只处罚不拘留

  新修订的《规定》,对有违法行为的孕妇等4类人“网开一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按照规定,这4类人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规定还指出,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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