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4版:法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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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9 月 5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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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蛮为”
  (p)热心市民打落“肇事逃逸者”门牙

  “见义勇为”搞错了反被判刑

  去年5月19日上午,溧水县永阳镇十里牌宁杭高速公路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卡车与一营运农用车发生碰擦。一乘客被错认成“肇事者”,在其准备离开时,被另一热心人打伤。

  车祸发生后,乘客陆放根庆幸地发现他和农用车司机都没受伤。因为要赶急事,陆放根与司机打了个招呼,到路边打算拦车要走。

  看到从车里爬出来的陆放根,几个路人指指戳戳说,闯了祸,怎么还想跑啊。陆放根没有多解释,向一辆“摩的”招手。“站住!出了事故,你怎么还跑?”一个大汉开着摩托车拦在了陆放根面前,他叫张有福,与围观群众一样,他也认定陆放根是肇事者。

  “别拦我!我也是受害者,不是肇事的,你不要管!”陆没有多解释,只想摆脱他。张有福不相信,依旧拉住他的衣服。情急之下,两人扭打在了一起,在打斗中,张有福一拳击落陆的两颗门牙。

  今年,陆放根提起刑事自诉,以故意伤害罪将张有福告上法院,并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万余元。

  庭审中张有福辩称,当时他见围观群众指责陆放根肇事后试图逃逸,信以为真,为阻止他“脱逃”,才上前拉住他,自己属于“见义勇为”,将其打伤也是过失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南京溧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放根不是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因此张有福的行为并不属于“见义勇为”。张有福在与陆放根揪打过程中致对方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近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有福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判令赔偿对方各项损失11124.4元。(文中人物系化名)通讯员 风飞

  快报记者 马乐乐

  打错了人,赔钱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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