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 (记者 朱俊骏)这是一个蹊跷的借款纠纷!作为关键证据的借条,经鉴定,存在先盖章后写字的问题。这样的借条是否有效?南京市白下法院将作出判决。
这笔借款的债务人姓周,四川某建筑公司南京分公司的负责人。借条显示,周某分别于2005年7月5日和8月10日向张女士和朱先生借款共计53万元,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四个月至五个月。今年4月底,周某所在的分公司和总公司分别接到了张女士和朱先生的起诉状,要求周某归还借款及延期利息,总公司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周某承认借了这笔款项,但总公司却予以否认。为此,总公司拿出了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认为债权人提供的借条,是印章盖印形成在先,手写字迹形成在后。总公司进而认为,这是周某跟两位债权人伪造了这份借条。但周某在庭上予以了否认,他说当时在写欠条的时候,由于保管公章的人不在,他只好用了公文包里两张已经盖了印章的空白信笺来使用,借款确实是事实。
这样的借条是否有法律效力,法院择日将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