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0版:中国·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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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9 月 3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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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婚外生子开除
重庆拟规范公务员计划生育行为
  □综合消息 重庆市拟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专门对公务员的计划生育行为作了规范。据称,公务员婚外生子的要给予开除处分,未婚生育子女的也要遭警告处分。

  据《重庆时报》报道,《规定》指出,公务员未婚生育子女的,要给予警告处分。违法生育或非法领养一个子女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违法生育或非法领养二个或者多个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

  同时,公务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以外人员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务员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或出具证明有过错的,要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公务员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具备法定条件开展试管婴儿等人类生殖辅助技术的,也要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或开除处分。

  对于公务员索取、收受贿赂,或是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要给予警告、记过、撤职、开除处分。

  重庆市法制办有关人士表示,新《规定》将对以前重庆市执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中的一些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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